加盟奶茶店被騙如何維權 今天小豆培訓網學歷教育小編就來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縱觀我們的周圍,奶茶店在城市各個角落里隨處可見,奶茶店前的顧客接連不斷,生意火熱,形成有很大的市場規模,奶茶品牌也發展有眾多,知名品牌諸如coco、喜茶、和顏悅色等,更不用說其他各種五花八門的奶茶品牌。隨著品牌的市場規模逐漸擴大,吸引各地創業者紛紛加盟。雖然奶茶店的品牌經營和開設門檻不高,很多投資者為了追求利潤而加入之后,發現并不是這么一回事,因此也引發很多糾紛。那么筆者檢索了上海地區的裁判文書,深度講解奶茶店的加盟怎么一回事,以及司法裁判中法律觀點。
一、什么是商業特許經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按照上述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歸納為以下4個特征:1、企業(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2、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上述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3、具有統一的經營模式;4、被特許人要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二、什么是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如果簽訂合同約定內容具備商業特許經營的特征,則就要適用商業特許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實務當中,很多加盟者跟品牌方簽訂的《單店項目合作協議》、《單店營建合作協議》、《合作服務協議書》、《餐飲服務協議書》等諸如此名稱的類協議,但協議當中約定,品牌方將自己享有的產品及商標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設計風格授權給加盟方使用,為加盟方提供開業指導、人員培訓、設備采購等,并在統一經營模式下經營,加盟方支付培訓費、管理費等等,協議約定內容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的特征,則就屬于特許經營合同,適用的應當是商業特許經營相關的規定。因此加盟投資者在發生爭議后,如果對于合作、合伙還是加盟無法把握的,應當及時向律師進行咨詢,以免錯過維權良機。
三、商業特許合同有何特殊規定?
(一)不符合管理條例中的“兩店一年”以及備案要求,是否可以此請求確認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現有司法判例一般認為,管理條例中關于“兩店一年”的規定系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特許人不滿足“兩店一年”并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特許人雖未提供特許經營備案、“兩店一年”特許經營資質等經營信息,但并不能因此認定特許人沒有成熟的特許經營模式。但是,如果特許經營合同符合其他解除條件的,那么法院在雙方過錯責任劃分時候會考慮是否具備“兩店一年”以及備案資質這一情況。
(二)特許人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是否構成欺詐或者構成解除合同條件?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雖然管理條例中規定了信息披露制度及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情形但因管理條例系具有強制性的行政管理法規,不是法律,故對于解除合同條款的適用 ,還應結合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合同解除制度的規定予以綜合判斷。管理條例之所以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目的在于規范特許經營市場,防止特許人倚仗掌握特許經營項目之優勢,采用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之手段,誘騙被特許人在未了解真實的情況下草率簽約,從而使被特許人的合同利益失衡。據此,并非只要存在未披露或者虛假披露的信息,被特許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為特許人所獨占、直接關系到決定合同是否簽訂且影響合同實際履行的關鍵、核心信息,才是管理條例規定的被特許人可以據此解除合同的特許人應當如實披露的信息。
(三)冷靜期如何界定?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該規定意在緩沖被特許人的投資沖動,給信息獲取、風險判斷、談判地位等方面相對處于劣勢的被特許人以特別保護,以盡量實現特許經營合同雙方締約能力上的實質平衡。因此,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就此作出明確約定,被特許人均享有在“冷靜期”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在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冷靜期,那么直接按照協議約定。
但是如果協議沒有明確約定冷靜期,那么冷靜期如何界定?
“冷靜期”規定,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的切身利益,緩沖被特許人的投資沖動 ,而賦予了被特許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作反復的權利。因此即便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未約定此條款,被特許人符合特定條件,仍可據此單方解除合同。至于對于前述一定期限的合理判斷,一般以特許人的核心經營資源尚未被被特許人實際利用時為宜。可見未約定冷靜期的情況下,被特許人沒有實際掌握或者利用特許人的核心經營資源,則構成處于“冷靜期”內,享有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權利。未利用或者實際掌握核心經營資源包括尚未利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技術等特許經營資源以及未開店、未招商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