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包括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應于何時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八條的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二條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8號)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第二條規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消費稅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消費稅稅額后的金額。
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
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第二條規定,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更正、查補此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允許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稅額。
4.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是否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三條的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是多少?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四條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6號)第四條的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城建稅納稅人按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和不在上述區域適用不同稅率。市區、縣城、鎮按照行政區劃確定。
行政區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適用新行政區劃對應的城建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
6.山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魯財稅〔2023〕20號)規定,我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明確如下: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除另有規定外,按照納稅人登記證照(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上記載的地址確定。
二、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納稅人,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照預繳增值稅的地點確定。
三、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確定。
四、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納稅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確定。
五、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7.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七條的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6號)第五條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兩稅同時繳納。同時繳納是指在繳納兩稅時,應當在兩稅同一繳納地點、同一繳納期限內,一并繳納對應的城建稅。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預繳、補繳等方式繳納兩稅的,應當同時繳納城建稅。
前款所述代扣代繳,不含因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代扣代繳增值稅情形。
8.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應在什么時候申報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6號)第三條的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9.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隨其附征的城建稅是否同時予以退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6號)第六條的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因納稅人多繳發生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退稅,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兩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隨兩稅附征的城建稅。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施行后,山東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享受城市維護建設稅減按50%征收的優惠政策嗎?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第四條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具體操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根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19〕6 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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