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掛靠經營行為實質是承包承租經營行為。它代表著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掛靠方),掛靠有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被掛靠方),承接經營業務,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掛靠方向掛靠企業上交管理費的行為,是掛靠行為。掛靠經營行為實質是承包承租經營行為。若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經營,由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掛靠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掛靠方和被掛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掛靠方的利潤為依據;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的結算屬于內部承包經營行為。
建造師掛靠,這個話題人們并不陌生了,建造師證書是1個神奇的資格證書:它的考試科目少、考試難度低,甚至建筑業不符合條件的人也能順利通過,而只要找到掛靠單位,證書放在別人那兒,自己不用去上班,年收入都能達到一兩萬。堂而皇之成為“建造師”的他們大可以在家躺著掙錢。建造師掛靠沒有一點風險么?
其實橋梁垮塌事故、樓房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人們對建筑質量、施工安全和建筑企業資質問題的強烈關注。建筑師、建造師數量是衡量建筑企業資質的重要指標,一些專業技術人員不夠的建筑企業打起“證書掛靠”的歪主意,把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技術人員掛靠在企業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則做起了這種資質“轉租”的生意。證書掛靠生意紅火,已成為建筑行業公開的秘密。
也因此給建造師帶來相應的風險:
①項目質量安全帶來的風險。由于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責任終身制,一旦發生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場,也很可能要承擔本不屬于建造師的責任,如果認定建造師有違規行為,輕則吊銷執業證書,重則處以刑罰,這就得不償失了。
②企業違約帶來的風險。由于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掛靠費用,不按協議的范圍或超出協議的范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③證書本身的風險。一級建造師一般是兩到三年進行一次年檢,一旦發現一級建造師掛靠的違規現象,那么年檢把無法通過,因此也就無法再繼續執業。
建筑業資質危險掛靠、工程層層轉包,早已是業內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使用無資質的勞務包工頭、把勞務層層分包、拒簽勞務合同等。我國把建筑行業單位資質和個人資質捆綁,要求持證者須在有資質的單位注冊才能執業。這不同于西方強調個人資質,由個人建立建筑師或建造師事務所,事務所和客戶之間用市場手段來約束。對個人資質進行約束,是未來建筑行業市場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建造師掛靠被抓著;一般不會判刑,國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撤消證書注冊,吊銷證書,附加幾年時間不予以注冊,或終生不予以注冊等。也有例外(發生事故)。
首先:建造師掛靠在我國是不合法,權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其次:如果建造師掛靠被國家注冊機關發現或被舉報,國家采取的是撤消證書注冊,吊銷證書,附加幾年時間不予以注冊,
其次:如果在掛靠過程中施工項目發生“安全或者質量”工程事故,國家會對注冊的執業人員進行處罰,包括掛靠人員,特別是不到現場進行管理的(掛靠人員)進行重罰。這種情況是會判刑的,并附加終生不予以注冊。
最后:現在國家的政策在調整,以后國家對企業的執業人員資質的要求在降低,對注冊執業人員的數量要求很少,基本上會杜絕“掛靠”的存在。
掛靠有風險。進入須謹慎,以后掛靠基本會“消失”。抓好最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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