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社保局劃撥的穩崗補貼款時:借:銀行存款,貸:遞延收益-穩崗補貼;2、發生社保支出時:借:管理費用-繳納社會保險費,貸:銀行存款,同時:借:遞延收益-穩崗補貼,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利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穩崗補貼如果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
穩崗補貼為保障社會大局面的穩定,保障廣大企業職工的權益,國家政府鼓勵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困難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企業用工崗位,實施的困難企業穩崗補貼政策,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的企業發放穩崗補貼。
申請條件:
1、補貼對象:符合補貼條件的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不適用。
2、補貼條件:企業申請穩崗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正常經營,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依法在所在地區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同期所在地區的市城鎮登記失業率。
(注:”裁員率”是指該企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與年平均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之比。其中:“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1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份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加上1月至12月份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1至12月份參保人數的平均值。)
3、補貼標準:按符合條件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
穩崗補貼會計分錄
收到補貼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發生相關支出時: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
或者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遞延收益
貸:管理費用
收到補貼時相關支出已經發生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
或者
借:銀行存款
貸: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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