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與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1.混合銷售
(1)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混合銷售稅務處理的一般規定:從主業,交一種稅
①增值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一并繳納增值稅;
②營業稅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一并繳納營業稅。
(3)特殊處理的混合銷售行為:分別交稅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例如,銷售自產的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2.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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