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為同學在學習《行政法》權責統一原則中疑問比較多的,此處列舉該項問題和答案,同學可以學習和檢測自己是否對此處的問題也有同樣的疑問,從而能夠查漏補缺。
1.問題:如何判斷是司法賠償?
【答案】 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和看守、監獄管理權時違法給無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造成損害的。
2.問題:檢察院決定對某人不起訴后,其是否可以提國家賠償?
【答案】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程序就終結了。 原則上應當是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提出賠償請求。但是,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這種情形也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了,因此可以提出賠償請求。
3.問題:賠償義務機關為法院的司法賠償程序如何進行?
【答案】即“兩步走”。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及對賠償度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道申請作出內賠償決定——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4.問題:國家賠償程序兩步走和三步走具體是怎樣?
【答案】1. 兩步走,是賠償義務機關為法院的司法賠償程序,先向賠償法院提出申請,不滿意再申請上一級法院的賠委會決定。比如,賠償義務機關為縣法院,當事人申請賠償的兩步走程序為:第一步,縣法院先行處理,第二步,市中院賠委會處理。 2. 三步走,是賠償義務機關為非法院的司法賠償程序,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不服則向該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申請復議,還不服,再申請上一級機關同級法院的賠委會決定。
5.問題:在司法賠償中,是否需要在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司法賠償前先提出復議,什么樣情況需先提出復議,什么情況不需要先提出復議?
【答案】 賠償義務機關為非法院的司法賠償程序需要先復議,賠償義務機關為法院的司法賠償程序不需要先復議,當賠償義務機關為法院時,司法賠償程序應當遵守“兩步走”的程序步驟,在先行處理程序和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程序上,法院司法賠償“兩步走”和非法院司法賠償的“三步走”內容完全一致,但法院司法賠償沒有第二步司法復議程序,因為法院的上一級司法機關還是法院,對于法院而言,第二步和第三步合二為一了。比如,賠償義務機關為縣法院,當事人申請賠償的兩步走程序為:第一步,縣法院先行處理,第二步,市中院賠委會處理。
手機瀏覽
全國
19974831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