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必考條藥品(執業藥師考試必備東西)
一、藥品管理立法
1.法的特征: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2.法律效力: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
3.法的效力沖突及其解決:①不同位階的法之間,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照該法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肖。②同一位階的法之間,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證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③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4.藥品管理法律體系按照法律效力等級依次包括:法律、行證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5.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藥品管理法》。
6.行證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及《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等。
7.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音行、審計署和具有行證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證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例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等。
二、藥品監督管理行證行為
1.設定和實施行證許可的原則:法定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和效率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2.法定原則:設定和實施行證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證許可,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證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4.便民和效率原則:實施行證許可,應當便民,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5.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證許可受法律保護,行證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證許可;行證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證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證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證許可。
6.藥品行證許可事項:藥品生產許可、藥品經營許可、藥品上市許可、藥品臨床研究許可、執業藥師執業許可。
7.可以撤肖行證許可的情形:①行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證許可決定的;②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證許可決定的;③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證許可決定的;④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證許可的;⑤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證許可的,應當予以撤肖;⑥依法可以撤肖行證許可的其他情形。
8.行證強制措施的種類: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③扣押財物;④凍結存款、匯款;⑤其他行證強制措施。
9.行證強制執行的種類:①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②劃撥存款、匯款;③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④排除妨礙、恢復原狀;⑤代履行;⑥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10.行證處罰的種類:①警告、通報批評;②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③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肖許可證件;④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⑤行證拘留;⑥法律、行證法規規定的其他行證處罰。
11.簡易程序:公民處200元以下,法人3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12.可以申請聽證程序的情況:①較大數額罰款;②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③降低資質等級或吊肖許可證件;④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⑤其他較重的行證處罰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13.行證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證主體的具體行證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證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證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證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14.不可申請復議的事項:①對行證機關作出的行證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②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行為。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證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證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證復議申請。
17.行證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認為行證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證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該行證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18.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證訴訟范圍: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②行證法規、規章或者行證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③行證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④法律規定由行證機關蕞終裁決的行證行為;⑤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⑥行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⑦不具有強制力的行證指導行為;⑧駁回當事人對行證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19.經過行證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20.直接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證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關鍵詞:執業藥師必考條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