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實務9月5日答案「財稅實務問題解答9則2022年5月23日」 今天小豆培訓網學歷教育小編就來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問題1:請問以前年度已經繳納的增值稅未做未交增值稅轉出,要做怎樣的賬務處理呢?
解答:
在正常的情況下,每個月末如果存在當月一般計稅需要實際繳納增值稅的,需要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次月申報后實際納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因此,月末未交增值稅的結轉并不涉及到損益問題。如果后期發現以前月份甚至以前年度沒有做結轉,可以在發現時直接補做即可,在摘要中寫清楚調整的原因以及具體的時間。
問題2:跨境電商的所得來源地如何確定?
企業所得稅規定貨物的所得來源地為交易發生地,對于跨境電商這類線上發生的交易,其交易發生地如何確定?
解答:
雖然是線上交易,但是跨境電商只要不是虛擬商品,實物商品還是需要通過海關辦理進出境的清關手續的,因此對于跨境電商的實物交易跟通常的貨物進出口一樣的原則來判斷所得來源地。
問題3:暫時沒有取得發票,能先入賬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嗎?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同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企業暫時沒有取得發票等稅前扣除憑證的,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稅前扣除。
問題4:我公司取得了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
增值稅的即征即退取得的退稅款,屬于政府補助的一種形式。對于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有兩種處理方式:不征稅收入和征稅收入。
由于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相關政策,并沒有對退稅款指定專門的用途,因此企業收到的退稅款只能按照征收收入處理,應在實際收到的納稅年度作為應稅收入,按照規定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5:公司收到職工交來的技能培訓費如何做賬?
解答:
1.企業發生內部職工技能培訓費用支出應該計入“職工教育經費”,如果技能培訓經費由員工承擔部分而交來公司的,公司在收到時應作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減少(紅字)。
(1)公司統一支付的技能培訓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貸:銀行存款
(2)收到員工繳納的部分: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說明:如果公司對外統一收到的培訓費發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上述(1)會計分錄需要增加“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會計分錄要做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
2.如果是作為培訓公司(或兼營),收到本單位以外的職工繳納的技能培訓費,應作為企業的收入。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說明:一般納稅人從事非學歷教育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問題6:廠區路面重新鋪瀝青硬化,折舊的話要折多少年?
工廠重新鋪了路面花費十萬元,計入固定資產,折舊的話,一般折多少年?
解答:
廠區鋪設的道路,是可以單獨作為一項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的。
對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會計準則沒有規定具體而明確的年限,而是由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簡單說,固定資產的會計折舊年限,是企業根據情況合理預計的。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于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長短,直接決定了稅前扣除在納稅年度的分布,因此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有最短年限。道路為“建筑物”,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房屋、建筑物”,最低年限為20年。
實務中,為減少稅會差異帶來的納稅調整,很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就直接選擇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作為企業會計核算的折舊年限。所以,建議您也可以選擇20年作為廠區道路的折舊年限。
問題7:跨年的暫估成本如何進行沖紅賬務處理?
去年賬上暫估成本還剩8萬沒沖,今年匯算清繳之前收到票有大概六萬,有成本也有費用票,匯算清繳里是直接調增大概2萬嘛可是賬上該怎么做呀,是我寫的這樣做嗎,第二步的時候到底該是a還是b做法呀我看網上說法不一,其中票不夠的那兩萬差額是直接匯算改了就是了還是說賬上也要處理,哎感覺這個暫估好難樣,自己被繞暈了!
解答:
1.暫估是不能胡亂使用的
現在實務中,有些企業或有些會計人員,在企業存在有利潤的情況下,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就胡亂地“暫估”成本或費用一通,其實這些“暫估”的成本或費用在當期根本就沒有發生。
即便后期通過一些渠道找到一些發票可以去彌補“暫估”的“窟窿”,但是依然經不起稅務局的稽查。這樣胡亂暫估,屬于典型違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如果后期為了彌補“暫估”的“窟窿”,再去找一些亂七八糟的發票,還有可能涉及到接受虛開發票等問題。
在代賬行業中,代賬公司或代賬會計,很多時候根本就不管企業的稅務風險,為了暫時讓客戶高興,打著為客戶“稅務籌劃”的幌子,只要是客戶企業需要預繳所得稅時,就胡亂“暫估”一通。
胡亂使用“暫估”是非常危險的。
2.“暫估”的正確會計核算及稅務處理
(1)費用的“暫估”
對于費用,幾乎所有的會計教科書中都沒有使用“暫估”一詞。
但是,實務中也確實存在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但是因為各種原因沒有收到對方的發票,甚至沒有給對方支付款項的情況。比如,企業在某電視臺有廣告投放,每月106萬元,但是12月份因為資金緊張沒有按約定在月底前支付,也沒有收到電視臺發票。
無論是會計核算,還是稅務處理,對于該企業12月份的廣告費都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處理。
12月會計核算分錄: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100萬元
貸:應付賬款-某電視臺 100萬元
(備注:上述會計分錄確實跟存貨購進的暫估分錄很相似)
次年1月份支付了12月份的廣告費用并收到電視臺專票:
借:應付賬款-某電視臺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6萬元
稅務處理:由于12月份“暫估”的廣告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且在次年5月31日前已經收到發票,可以稅前扣除。
(2)存貨的暫估
存貨的暫估,大部分的會計教材都會有這方面的內容,就不再贅述。
存貨的暫估,要求在次月的月初自動紅字沖銷暫估的會計分錄;如果在次月收到了發票,就按照正常的貨物購進做會計分錄;如果在次月依然沒有收到發票,到月底就繼續再次做暫估的會計分錄;以后月度類似。
對于存貨暫估,企業應按照程序辦理入庫手續,后期不管存貨發票是否收到都不影響存貨的領用與發出等。因此,對于存貨暫估,需要通過入庫、出庫等手續的“留痕”來證實業務的真實發生以及發生的時間。
(3)“暫估”與匯算清繳的納稅調整
前面已經講述,企業只要是真實發生的業務,才能“暫估”,然后在匯算清繳結束前收到發票就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匯算清繳前,“暫估”的依然沒有收到發票,只是需要做納稅調增,會計核算也不需要做特別調整,更加不會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是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針對會計差錯進行追溯調整才會使用的會計科目。
問題8:如何填報待轉銷項稅額?
解答: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規定:“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一)通常的會計處理
比如,交易后雙方合同約定是分期付款(分期開具發票),購買方在支付首筆款項后,銷售方就將貨物發送給購買方的(假設不構成重大融資)。則,會計分錄如下:
1.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首付款部分)
應收賬款(分期收款部分)
貸:主營業務收入(按照全部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2.分期收款或到達合同約定收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需要將“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新收入準則的應用
執行新收入準則后,發生預收款項的,按照新收入準則規定需要按照不含稅金額計入“合同負債”,稅額則需要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預收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合同負債(不含稅金額)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按照預估的綜合稅率計算的稅額)
2.實際發生收入業務后:
(1)確認收入:
借:合同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
(2)同時,確認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說明:新收入準則是2017年修訂的,時間上比財會(2016)22號晚一點,所以財會(2016)22號規定中并沒有涉及到預收款項需要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的規定,但是并不妨礙企業遵照后續會計準則規定應用該科目。
(三)在資產負債表上的列報
財會(2016)22號“三、財務報表相關項目列示”規定:“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
根據上述規定,也就是說對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需要區分在資產負債日預計的轉銷時間,轉銷預計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就需要作為“其他非流動負債”項目列示,轉銷預計時間在一年及以內的就在“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列示。
問題9:獨立董事報酬可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并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嗎?
支付給不在公司任職的獨立董事費報酬是會計上的短期薪酬,個稅申報是勞務報酬所得,請問可以做起企業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支出支出并作為職工福利費等限額扣除的計算基數嗎?
解答:
對于獨立董事的報酬,企業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及應用指南解釋規定,是作為“職工薪酬”進行核算;對于個人所得稅,由于獨立董事除董事外,沒有其他任職,按規定需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扣繳與申報。
對于獨立董事的報酬,能否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中申報,并作為職工福利費等其他費用的限額扣除基數,到目前為止并沒有看到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有一項規定是可以作為參考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自己發工資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反之,以“勞務費支出”在稅前扣除的,是不能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也不能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對于獨立董事的報酬,不能作為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也不能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